表决通过!新职业教育法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04-20 查看:170

文章摘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4月2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职业教育法制定近26年来的首次修订,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4月2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职业教育法制定近26年来的首次修订。

新职业教育法共八章六十九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更好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新职业教育法

4月18日,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据央视新闻当日报道称,职业教育修订草案三审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三点:一是促进就业创业;二是建设「技能型社会」;三是明确职业教育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在校企合作、职普融通、办学规范、税收政策、职业技能竞赛等方面作出修改。在今日三审之前,4 月 1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还就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说明。

据臧铁伟介绍,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突出就业导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是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三是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贯通。

四是进一步明确扶持措施,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其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五是提高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六是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

去年12月,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194名网民提出了403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9封。社会公众对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制度、对职业教育给予必要的扶持和补助、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的地位和社会认可度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新职业教育法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深化产教融合,增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草案三审稿作出修改。

其中,草案三审稿在总则中明确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并进一步强调,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同时,草稿三审稿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在明确鼓励职业教育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同时,三审稿指出,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草案三审稿拟增加规定,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草案三审稿还明确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明确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同时,政府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和培训;国家鼓励企业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国家支持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

新职业教育法

草案三审稿着眼于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相互贯通,作出一些修改。

例如,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又如,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再如,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同时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鼓励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职业规划指导的内容。

为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草案三审稿还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教育督导,职业学校校长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职业学校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为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草案三审稿拟增加规定如: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在保障享有平等的升学就业机会方面,修订草案明确,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4/413a8ed7d79c431591058df1164945aa.shtml

央视新闻

http://tv.cctv.com/2022/04/18/VIDEvk8g8OoloADPvwoLc9Tu220418.shtml

来源:新华社、贵州教育发布

【来源:贵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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